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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来源: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

  为贯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20〕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动力余缺调剂

  该类市场主体应在参加活动后1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备达成就业意向名单,每年9-10月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力余缺调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附件1)。

  (二)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指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证明。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他申请资料和资金拨付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6〕152号)文件执行,申请资料中的《临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调整为《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二)符合条件的已在我区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我区户籍失业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具体办法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执行。上述经认定的非我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期间可同等享受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具体办法按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非我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登记,申报补贴。申报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非我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报告就业状况,申请补贴。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场地扶持力度

  (一)对未来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申请300万元以上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区经信部门出具的未来产业相关佐证资料。

  入驻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的,还需提供与该基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

  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基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提交区人力社保部门。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劳动者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或未经贴息资格认定直接在经办银行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贴息受理机构调整为放贷银行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

  (二)2020年11月1日后,我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在我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在创业园和创业陪跑空间外我区范围内租赁创业用房的,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后,可向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房租补贴,并附以下资料:

  1.《杭州市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

  3.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5.区人力社保、区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镇(街道)人力社保站初审通过后录入计算机系统,报区就业中心;区就业中心复审通过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核拨至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日内拨付给申请人。

  四、完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在2017年1月1日后首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同一家庭成员间转让过户的,不得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资料中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调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办事处不能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人数超过3人的经营实体,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的人数合计不超过3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期限调整为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的受理机构调整为单位注册地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

  (四)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提供工资发放证明(银行发放凭证)、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重点审查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情况,是否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必要时应实地检查核实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五)《关于印发<临安市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6〕154号)文件中“单位要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政策”的规定,调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的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当拨付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单位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在资金拨付时确保其基本账户处于有效状态。”

  (六)高校毕业生到300-1000人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为其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须在2020年11月1日后。

  (七)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就业登记、补贴申请事项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灵活就业登记中的岗位按《杭州市临安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附件2)执行。

  (八)我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在2020年11月1日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参照享受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由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替代。

  五、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将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调整为社区(村)人力社保协理、就业援助、用工监测统计等;将基层民政助老助残服务类岗位调整为社区(村)助老服务、助残服务;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调整为社区(村)保安、保洁、保绿、居民活动室服务、物业维护、护林防火等。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与非承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就业情况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六、保障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后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受理时我区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明,向户籍或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书面申请(附表3)。社区(村)人力社保室、镇(街道)人力社保站、区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复核工作。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继续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办法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执行,其中2018年度和2019年度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2021年2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八、鼓励开展创业见习训练

  申请认定创业见习基地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以上,未来产业企业可放宽至2年;

  (二)有明确的产业发展主题,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能提供完整的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的企业法人;

  (三)能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见习场地;

  (四)拥有1年以上创业服务经验的管理人员3名以上;

  (五)每年提供见习项目5个以上,每个项目见习学员2-5人,每个项目结对创业导师3人以上。

  见习基地按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见习基地资质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经评估认定,有效期予以延长1年。

  创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协商一致,见习基地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可延至9个月。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按不低于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向见习学员支付见习训练生活费,见习结束后按《关于印发<关于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才办〔2020〕1号)申请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和基地建设补助。申请见习孵化补助条件为:见习结束后2年内,见习项目经工商登记注册,原见习学员持有公司股份30%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或获得融资100万元以上。对申请见习孵化补助的见习基地,经专家评审,可给予见习基地每个项目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管理

  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按《关于印发<关于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才办〔2020〕1号)相关政策执行。

  十、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注册地在我区范围的困难企业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取得相应证书后,培训机构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拨付。

  “在岗培训”指的是由企业组织的、针对本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不含岗前技能培训、转岗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十一、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和登记管理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取得相应证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我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或认可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培训情况、培训时长(天数)、培训期间领取失业金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条件的,核算补贴金额并签署审核意见。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取得证书3个月内(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和《杭州市临安区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

  申请人在取证后(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12个月未提交申请的(以申请表上“申请日期”为准),视同放弃该权益。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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