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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15〕113号)及《临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函〔2015〕110号)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临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备案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四)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当年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除外)。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及品牌社会组织建设、社会需求初创型社会组织孵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社会组织工作先进典型宣传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扶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可获得资金资助。公益创投项目主要包括:

  (一)扶贫救助。为低收入家庭、贫困人群及灾区群众改善生存状况提供生活救助、资金或物资支持;

  (二)扶老助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救护、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为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物质保障;

  (三)儿童保护。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帮扶活动,救助困难儿童生活、学习,帮助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

  (四)社区帮扶服务。为社区低保困难人员、未就业困难人员、因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临时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心理减压、居家养老等服务;

  (五)其他公益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文体活动、矛盾调解、心理疏导、安全环保等服务。

  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只能用于社会组织实施相关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为居民提供扶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科技文体、医疗卫生、社区矫正、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对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且影响好、群众满意的已备案或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项目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等级评估及品牌建设补助。对首次获得杭州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3A、4A、5A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元的补助。已获得3A以上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凭杭州市民政局颁发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获评估等级3A、4A、5A级复评(五年一次)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000、5000、8000元奖励。被认定为杭州市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单位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其他项目补助。根据我区社会组织实际发展的需要或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额度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区民政局根据每年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制定具体扶持项目申报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数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接收申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申请公益项目补助,均须提交资金申请书,明确申请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以及品牌社会组织建设补助以区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孵化培育补助,须提交申请书、场所使用证明、入驻社会组织或入驻公益服务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贴。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将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项目名称、扶持内容、扶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区民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扶持计划,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是否已享受相关政府资助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区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

  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三年内取消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原《临安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民〔201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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