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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发改产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04    来源:杭州临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双创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临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函〔2015〕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为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改委联合文件明确具体专项内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改产业项目是指在工作职能范围内,根据本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由本区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相关的活动。

  范围主要包括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海洋经济、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及上级确定的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四条 发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牵头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转报等工作。

  第六条 临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逻辑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各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与推荐,配合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同时具有良好信用,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

  (二)承担本区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三)同一内容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推荐:项目申报应当由所在镇(街)或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核与推荐;

  (二)审查:区发改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信用查询和内部联审等,审查结果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三)公示:对拟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正式行文。未通过的项目将理由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领域范围、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投资情况、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受委托承担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的程序和回避等规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一般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表或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研报告或总结报告;

  (四)项目支出明细情况:应提供《临安区产业化项目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厂房、设备等资料照片;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文件(如专利、鉴定报告等);申报产业化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领域专项资金额度,按年度通过评审项目投资额度的占比实行比例分配;或按项目已完成投资额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投资额以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补助项目名单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联合行文下发。

  如有专项资金结余将另行征集项目或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额度进行分配,上级部门或区财政部门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完整、真实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单位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查处,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其不良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以后不得参与区发改局、财政局业务,其不良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下达的国家、省级资金比照此办法执行。国家、省级财政资金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涉及发改领域产业扶持政策的文件,其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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