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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安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4    来源:杭州临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安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现将《临安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临安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安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规范我区科技项目与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安区范围内科技项目申报、初审、评审、监管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本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立项,并由本区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临安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本区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组织评审、公示和组织验收、资金资助等管理工作。具体的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在科技局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区审计局对科技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科技项目的主体(简称申报主体),应当是注册登记、纳税所属地等均在临安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研发人员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或者技术优势,主要研发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报主体上规模企业3年以后综合税负率不得低于2%(农社除外)。

  (五)近一年内申报主体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无偷税漏税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况等。

  第七条 申报主体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区科技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二)企业与其他申报主体联合申报的,不得另行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本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导向和科技政策。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事后资助项目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预算(决算或审计)报告;

  4、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二)事先资助项目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经费预算表;

  4、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5、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所有项目应当由所在镇(街)或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核与推荐,区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后,职能科室针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科室长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当向申报主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联审的科技项目的创新内容和财务情况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当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以上或者相当的职称。财务专家不少于一人。

  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的程序和回避等规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拟定审计项目名单,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研发投入数据审核。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专家组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根据专家对申报主体的科研队伍力量、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的评定,经局班子决策后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三条 公示完毕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并将不予立项理由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对事先资助与分期资助的项目需与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称项目承担主体)签订《临安区科技项目合同书》。

  科技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一到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项目中期监管

  第十四条 根据《临安区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的进度开展执行情况调查或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中期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合同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情况;

  (五)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 承担合同项目的主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进度报告;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计划;

  (三)相关的财务报表、经费使用凭证;

  (四)项目实施绩效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核查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临安区科技项目合同书》为依据,根据国家、省、市及本区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验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主体应当在科技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延期验收的决定。延期验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生物医药项目可延期一年)。延期申请只有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临安区科技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技术总结;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相关财务账册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由区科技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七)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终止与不合格。

  合格是指超额完成或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的90%(含)以上,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

  基本合格主要是经济财务、技术和知识产权指标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60(含)-89%的。

  不合格有三种情形:一是因主观因素造成,主要是经济财务、技术和知识产权指标未完成合同规定的60%;二是经费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三是项目到期未提出申请验收和延期验收且项目逾期3个月以上的。

  终止主要是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以及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任务的。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镇(街)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区科技局同意,由区科技局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在各类项目政策兑现前,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按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15家以内全部核查,15(含)家以上至30(含)家按不低于70%比例抽查,30家以上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政策兑现2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部核查)。

  第六章 科技经费的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分为事先资助、事后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事先资助项目立项后按进度予以分期拨付。验收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有后续资助的不予拨付。经审计财政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主体的科技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以及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完整、真实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本区科技项目,不得被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一)接到区科技局验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申请验收也无申请项目延期报告的;

  (二)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并且不合格是由非不可抗因素导致的。

  (三)存在项目研发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且存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情形的项目予以追回全部资金,且申报主体、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该办法发布后立项实施的项目,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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