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暂行)》(浙发改基综〔201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工业等领域的建设项目。按立项批复机关的不同,重点项目分为国家、省、市和区本级重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是指在《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经信、交通运输、水利水电、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审管、商务、旅游、安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应当对重点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做好征地、拆迁、代办服务等相关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各类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投资规模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目标的流域治理、水库和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生态林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交通邮电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目标的铁路、码头、航道、高速公路和公路主干线、交通枢纽、大型场站、邮电通讯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能源项目:以发电及输配电设施、天然气利用、新能源应用为目标的燃气热电厂、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站及线路、天然气管输及储存设施、新能源开发与应用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体现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层次为目标的平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企业搬迁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风景名胜保护和社区服务保障及其它民生保障类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的城市道路主干网、城市轨道交通、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绿化、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信息网络、生态环境改善、保障性住宅建设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及其他项目: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形成高层次的产业结构、打造现代服务业中心为目标的大型休闲度假区、重要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特色街区(楼宇)、物流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业、城市综合体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八)其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九)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商品房项目不得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政策性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项目可适当放宽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标准。
第六条 重点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一)重点预备项目:指已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未完成各类审批程序和前期工作,当年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重点实施项目:指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新开工、续建和计划投产项目。
第七条 各类投资项目申报重点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申报重点预备项目;获得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当年开工建设的可申报重点实施项目;
(二)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项目核准批复后可申报重点预备项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当年开工建设的可申报重点实施项目;
(三)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项目备案后可申报重点预备项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当年开工建设的可申报重点实施项目。
第八条 区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汇总后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情况及下年度的投资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
区发改部门根据申报的项目情况,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录,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区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名录,编制各类重点项目的推进计划。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镇(街道)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或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指挥部等)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区政府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年度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实施项目的进度和投资计划、重点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的节点计划并督促检查建设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由有关部门、所在地镇(街道)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督促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
(四)按要求向区发改部门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额度、前期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督查。
稽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按《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区发改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之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的推进实行领导联系制度。重点项目由区领导牵头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前期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的推进实行分级协调制度。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跟踪所属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首先立足自身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区发改部门。区发改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梳理各责任单位反馈的问题,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协调,提交项目联系分管区领导专题协调或交办相关部门解决。对于责任单位、联系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由区发改部门进行梳理归类,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的推进实行通报督查制度。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送项目动态信息;区发改部门每月梳理、汇总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开展督查,并对完成情况、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推进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区发改部门负责对全区各责任单位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计划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各责任单位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同时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重点项目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安排各类补助、扶持专项资金时,应当优先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年度重点项目一经确定,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水电、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重点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并逐步建立重点项目的联动审批机制和综合评价(评估)机制。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对重点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行业管理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区发改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项目进度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稽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收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自2018年3月21日起施行。原《临安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临政发〔200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