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临安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发挥临安区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杭州市临安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落实市场有效与政府有为相结合,重点培育和发展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吸引优质人才聚集,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产业转型升级。
(一)基金分类。
1.引导性基金。是指围绕我区产业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符合我区主导方向的产业,重点支持高端装备、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产业及未来产业发展,择优投向区内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项目且具有让利性质的基金。主要包括临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2.效益性基金。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同股同权投资方式市场化运作,聚焦我区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以区域落地产业、以产业设立基金、以基金招投项目,加快推动关键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项目的基金。主要包括子基金和产业平台主题基金。
(二)组建方式。
区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主要采用直接投资和子基金模式:
1.引导性基金一般以直投基金形式进行项目投资,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等股权投资方式,引导支持我区产业发展。
2.效益性基金一般以母基金形式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各类子基金、产业平台主题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经营管理。
2.1子基金指产业母基金与上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设立,主要包括非定向基金和天使基金模式,子基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
2.2产业平台主题基金指由产业母基金作为单独出资人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出资设立,采用直接投资或定向基金模式进行同股同权投资,专项支持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顶尖人才项目和区内企业新增重大项目等。
(三)运作原则及要求。
1.运作模式
1.1引导性基金
直接投资模式: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
1.2效益性基金
1.2.1子基金
非定向基金模式:产业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行业龙头项目并购和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产业母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其余资金由重点合作企业认缴或者筹集(主发起人认缴比例不低于20%)。产业母基金不得为最大出资人,产业母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决会观察员。
天使基金模式:由产业母基金主导设立,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产业母基金出资配比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70%,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天使基金投资临安区早前期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倍。早前期项目一般为成立5年以内、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并且投后估值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
1.2.2产业平台主题基金
直接投资模式:主题基金对单个重大产业项目出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对其累计投资额不超过2亿元,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直投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定向基金模式:主题基金及国有资本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30%,对定向基金累计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主题基金不成为最大出资人,定向基金投资比例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2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和/或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0%。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经基管委审定后可不受上述出资规模和比例限制。
对上级部门组建或参与组建的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投资项目,本轮投资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不重复进行尽职调查。
2.运营机构
区产业基金一般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委托产业方自带合作机构、委托头部基金公司等方式。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2.5选聘子基金(含定向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资金来源。
临安区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及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和区属国有企业的自有合规资金等。
(五)投资方向和要求。
1.产业基金重点投向
主要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围绕科技创新驱动、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领域和战略引导性领域。
2.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要求
投资项目应符合我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应具备重要性、前瞻性、稳定性,有一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关键领域技术或前瞻性产业化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稳健发展。
3.产业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
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3.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3.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3.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3.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
1.区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委”)、区级相关职能单位(含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平台)、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区产业基金运行目标实现。
2.基管委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产业平台区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安监管支局等部门以及涉及投资决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确定参会和列席单位。基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3.区级相关职能单位分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卫健局等部门。产业平台包括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和锦南新城管委会。
4.基金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由基管委确定的区属国有企业代行出资组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5.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对组建的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根据部门或平台需要和基金公司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二)职责分工。
1.基管委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1制定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1.2审定引导性、效益性产业母基金的组建方案;
1.3审议决策引导性产业母基金的项目投资方案;
1.4审议决策效益性产业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或主题基金的组建方案;
1.5负责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等。
2.基管办主要职责:
2.1负责基管委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管委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
2.2建立区级相关职能单位、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2.3协调基金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监督指导产业基金运作。
3.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3.1做好基管办具体工作;
3.2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3.3负责产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
4.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4.1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对接省市有关部门和重点龙头企业等,提供投资领域关键信息和投资需求,建立引导性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
4.2做好引导性基金投资项目的征集、立项和投资方案;
4.3做好效益性基金有关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协调工作。
5.产业平台主要职责:
5.1根据区域产业发展战略部署,需申请设立产业平台主题基金的,负责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和有关运作方案(实施细则),组建方案由产业平台负责提交基管委决策;
5.2根据招商和产业投资需要,负责产业平台主题基金项目(基金)立项、项目投资或者定向子基金参股(设立)及退出等事项,需分级决策的,按照权限自主或提交基管委决策,落实监管和风险控制;
5.3负责本平台决策项目(基金)政策目标的制定、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基金)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
5.4组建主题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制定投决委和投决办议事规则;
5.5做好引导性基金项目征集及推荐工作。
6.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6.1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并对下属基金法人主体履行监管职能;
6.2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6.3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
6.4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产业基金相关情况;
6.5负责制定引导性基金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子基金组建方案并提交基管委会议审议。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7.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7.1负责协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引导性基金专家评审,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并做好投中、投后管理工作;
7.2负责落实效益性基金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7.3制定产业基金风险防控方案,并形成长效机制;
7.4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三、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区产业基金实施分类投资管理,确保产业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一)引导性基金决策程序。
引导性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项目征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基管办会议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定期公开征集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
2.专家评审: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委托协议(合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3.项目立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通过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库,出具立项函并及时告知区基管办和基金公司。
4.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尽职调查报告建议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草拟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出具审核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基管办。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投资方案时,须至少取得项目30%比例的投资意向。
5.投资决策:基管委负责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可视情况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6.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管委形成决议文件交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报基管委批准后执行。
7.投后管理: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报基金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基管委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二)效益性基金决策程序。
1.子基金
子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内部投决、基管会决策、公示实施等。
1.1基金立项: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政策目标及产业方向,拟定基金方案,就拟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明确,并对基金方案初审并立项。
1.2尽职调查:由区属国有公司选择委托或公开选聘一家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1.3内部投决:区属国有公司根据第三方提交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明确基金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进行内部投资决策,并报基管办。
1.4基管委决策:由基管办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基金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交基管委进行审议决策。
1.5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的基金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各相关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2.产业平台主题基金
主题基金的设立一般由产业平台提出组建方案提交基管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实行。主题基金开展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定向基金)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实施等。
2.1项目立项:产业平台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定向基金)进行立项,项目(定向基金)立项方案应提出项目(定向基金)总规模、主题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退出安排等事项,并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2.2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股权价值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投资意见提交相应产业平台。
2.3投资决策:产业平台组织召开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项目(定向基金方案)进行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组建)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等。单个拟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及以下的,由产业平台投决委审议决策;单个拟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需由产业平台经内部投决委明确投资意见后经其投决办提交基管委审议。
2.4公示实施:经决策拟投资的项目(定向基金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该项目投资(定向基金方案)决策主体形成决议文件交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基金法人机构在收到有关书面决策意见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由相应决策主体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区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①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③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四、费用和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计提,引导性基金委托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实缴投资金额的1%/年,效益性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实缴投资金额的2%/年。效益性基金可根据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产业母基金与子基金(定向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就区产业基金出资部分,管理人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
2.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子基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3.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可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五、基金退出
1.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区产业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区属国有企业或产业平台报备,并报告基管办;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经该项目(基金)负责投资决策的主体审议决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3.引导性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可采取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可参照签订文件时的约定条件按年分配,企业未盈利的可到期后一次性回购。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管办备案。
4.引导性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原则上可按协议约定方式保留不超过其所持股权(份额)的20%。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管委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5.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5.2区产业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5.3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5.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6.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六、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1.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2.区产业基金所属的各类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3.区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区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4.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七、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1.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送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有关区属国有公司或产业平台审核后报基管办备案。
2.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法人主体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有关区属国有公司或产业平台审核后报基管办备案。
3.基金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管办定期向基管委成员单位通报投资情况。
4.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引导性基金和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资的区属国企报告,区属国企提出意见后并及时报告基管办、基管委;属于主题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产业平台报告,由产业平台提出意见后及时报告基管委。
八、附则
1.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原办法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
2.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平台、基金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依规认定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3.本办法自2024年7月4日起实施。《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函〔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