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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杭州市临安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临安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建筑业行业提质发展

  (一)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

  在EPC、PPP、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快速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租房、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鼓励临安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临安区以外优势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外总承包企业优先选择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业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优先选择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自本意见实施之年起,对建筑业年产值(省内)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对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晋升特级、一级的(综合、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40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二级升一级(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三)鼓励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

  在符合引进条件的基础上,对引进后下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省内)及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一级(甲级)、15亿元及以上的特级(综合)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优创杯创标。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鲁班奖”、省级“钱江杯”、市级“西湖杯”等优质工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4万元。对企业获得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政府投资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创杯奖励标准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的工法,每个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编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倡导企业科技创新

  (七)提升建筑业数字化水平。

  强化数字引领,推动物联网、BIM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鼓励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市政桥梁等项目推行BIM技术和专项咨询服务模式,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对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评审“天目杯”时予以优先推荐。

  (八)支持企业参加高新技术认定。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九)优化招投标制度。

  落实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改革,完善包含技术、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体系;深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试点,扩大评定分离的试点范围及应用范围,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定标,营造出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环境。

  (十)减轻企业负担。

  建筑业企业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额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政府投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与更多支持。

  (十一)加强政府鼓励。

  对企业在完成产值、科技进步、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

  四、其他

  1.同一申请事项(如资质、产值等)根据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励或是享受其它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2.本意见所有奖励事项均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取,之前的不予奖励,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建筑业年产值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3.对数据造假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缴数据造假、弄虚作假骗取的物质利益、荣誉称号等。

  4.否决事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

  5.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实施。本意见实施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上一条: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山湖街道教育优先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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